一、税务法规、政策
(一) 2019年12月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该公告对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 2019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主要内容:1、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
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 倍执行;
4、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公告规定了以下事项:
1、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
2、即征即退、留抵退税政策中纳税信用级别的适用;
3、留抵退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4、跨境建筑服务分包款收入适用“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规定的问题;
5、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诊疗服务免税政策的适用;
6、修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7、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四)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修改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
重点修订的内容:规定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并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职责;进一步明确检举管理工作流程。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启用
(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
(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提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包括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等。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1次。
(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为其提供更便利的操作办法。
(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对原《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予以修订,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修订主要内容有:
1、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2、大幅度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报的报表;
3、理清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
(十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1、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2、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4、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二、金融行业监管法规、政策
(一) 2019年1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2019年第7号令,《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原则,探索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但对举报投诉多、发生重大案件(风险)以及案件多发频发、经营异常或风险较高的机构等,要加大随机设置权重、工作力度和抽查频率。
(二) 2020年1月4日,深圳市福田区下发《督促网贷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告知函》,助推P2P网贷平台良性退出或顺利转型
主要发函对象为福田辖区内各P2P网贷平台的失信借款人,以提示各P2P网贷平台借款人要尊重契约精神,注重自身信用,督促一些欠款人要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还款义务,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三) 2019年12月25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本原则,对于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所以,债券持有人自行提起诉讼,会受到约束。
(四) 2019年12月27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五) 截至2019年12月28日,北京银保监局2019年度对信托机构共开具了10份罚单
具体处罚事由如下:
1、房地产罚单分析:针对中诚信托、建信信托、中信信托房地产处罚主要包括缴纳土地融资款、投向四证不全项目等等。监管针对很多创新或灰色地带的房企融资并没有下狠手,比如置换股东借款、并购贷款、上下游融资及建筑企业融资穿透检查、应收账款融资等;
2、地方政府融资罚单分析:针对建信信托和中信信托的处罚,原因如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信政业务开展不合规、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接受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收益权等;
3、通道业务罚单分析:针对建信信托、中信信托因为提供通道收到处罚,处罚事由都包括了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单一信托,一般而言都是为保险资金投资于非标类项目提供通道。
三、其他法规政策
(一)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具体修订要点如下:
1、全面推行、分布实施注册制,企业上市门槛降低,市场化程度提高;
2、完善证券交易制度,退市风险警示出具后,直接退市;
3、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确立集体诉讼制度;
4、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5、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6、落实放管服要求,例如取消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核准,直接备案即可;
7、压实中介责任,例如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8、强化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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