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思周报》(第二期)

更新时间:2020-01-13 14:29:13

​​一、税务法规、政策

(一)办理企业注销需要注意的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申请清税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这其中包括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所得也要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等。

3. 注销应先税务后工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需要在吊销之日起15天以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4. 已在税务机关进行了社保登记的,还需要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5. 企业注销后账簿等涉税资料一定要按规定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二)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三)2020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第五议定书修改了双重居民实体的加比规则,即对于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仅将其视为一方居民适用《安排》的规则。

      关于常设机构。一是修改了关于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规定,当一人在一方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经常性地订立合同,或经常性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而该企业不对相关按惯例订立的合同做实质性修改),且相关合同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或涉及该企业拥有或有权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授予,或涉及由该企业提供服务,该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二是修改了独立代理人的排除情形,规定如果一人专门或者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与其紧密关联的企业进行活动,则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独立代理人。三是规定了什么情形下应认定某人与某企业紧密关联。

      关于财产收益。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如在合伙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在转让行为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这些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金融行业监管法规、政策

(一)银保监会近日召开2020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1. 继续努力配合地方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2. 抓紧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再降0.5个百分点,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5家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20%。

3. 全面加强资产和负债质量监管,在现有五级分类基础上,细化分类规则,提高资产分类准确性。尽快制定负债质量监管办法,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中小机构负债的稳定性和匹配性。

 

(二)近日,中基协发布了6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决定取消6家私募的会员资格,撤销其中5家的管理人登记,暂停受理1家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备案3个月

       主要原因如下:

1. 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2. 向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 协会现场检查期间未能配合检查且直至现场检查结束时仍未提供检查组要求的全部文件资料;

4. 虚假填报登记信息;

5. 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私募基金;

6. 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

7. 实际控制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而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8. 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

9. 公司合规管理存在漏洞;

10. 挪用基金财产。

 

(三)中基协通知,2020年2月上旬起,私募股权及创投管理人会员可查询信用信息报告

      拟自2020年2月上旬起,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按季度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供自行查阅其2019年第三季度及之后的信用信息报告相关服务。信用报告只是基金管理人的会员“基本”的信用档案、“体检报告”,不能简单替代“面面俱到”的尽职调查报告。

 

(四)2019年1月3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行为,该指引就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类型、投资范围、流动性管理、公允估值、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管控、存量基金监管安排等方面均作出了规范。

 

(五)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出台弥补融资租赁业的短板、完善经营规则。《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主要内容有: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行为、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计提准备金等制度,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其他业务规则。

 

三、其他法规政策

      无。

Copyright © 2019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verd 【后台管理】 粤ICP备20031805号 百度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