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有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并征求律所党组织建议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6.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四、集体研究案件,在承办律师提出后 3日内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五、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六、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的,由主任最终确定。
七、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依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办理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八、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制度。
九、本制度四、五条所列案件是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指示报告的重大疑难案件。
十、本所律师在承办上述二、三条所列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汇报。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上级党委汇报。
十一、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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