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爆雷的私募基金——浅析私募基金常见风险

更新时间:2019-08-16 09:21:04

​截至2019年7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了第二十九批拟失联的私募机构名单,其中上榜私募机构多达81家。从2019年年初开始,大型的私募基金出现爆雷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私募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过程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希望能提示投资人审慎投资,选择真正具有合规风控能力的正规私募机构。



一、私募基金的分类

 

序号

私募基金类型

分类标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私募证券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注:私募基金的分类:

1、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

2、2018年8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

 

 



二、 爆雷的私募基金情况

 

序号

私募机构名称

事件概况

爆雷时间

未兑付金额

深圳市恒汇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荧兴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恒汇兴、荧兴源两家私募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坤,自2019年1月份开始,均出现兑付问题,因涉嫌刑事犯罪5月份已移送深圳市公安部门

2019年5月

约7.4亿

金诚财富集团有限公司

金诚集团旗下有6家私募及1家基金销售机构,共管理私募产品规模超过700亿元,存在长债短投、资金池等问题;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依法立案侦查金诚集团涉嫌非法集资案,对实际控制人韦杰及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4月

约上百亿

深圳私募轩鸿金融控股集团

2019年6月4号,轩鸿集团实控人肖建海发布公告称部分产品逾期无法按时兑付

2019年6月

约20亿

上海良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良卓资产管理人涉嫌违规情形,基金产品存在重大违约风险,其中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受托资金

2019年3月

约17.5亿元

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中信资本旗下多个私募产品逾期,存续产品规模约46亿元。

2019年3月

约46亿

永柏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永柏资本短钱长投的操作,导致旗下累计未兑付金额接近66亿元,包括31亿的地产类私募股权基金、20亿的其他股权类产品、12亿的票据和2.7亿的美元债权

2019年3月

约66亿

深圳市前海中精国投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精国投注册地深圳,为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中精国投成立以来共发行了10只产品,均为票据私募基金,且均于银行托管。其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受托资金,而是将部分募集资金挪到实控人和相关个人账户上,2018年6月开始不能兑付投资本金。2019年6月,上海经侦已予立案

2018年6月

约18亿

阜兴系: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3日,基金业协会公布了前述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朱一栋失联,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实践中借新还旧、相互接盘,阜兴系私募还涉嫌信披违规和项目造假等

2018年6月

约180亿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券商中国、爱财之家、《腾讯新闻一线》等。

 

 



三、 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常见的违规行为


(一)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1、 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均规定私募基金产品必须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完成基金备案手续,但在爆雷的私募基金中,多数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未按规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私募基金产品在失去监管的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则通过将这些未备案的产品包装成披着私募基金的外衣以吸引投资人投资,而募集资金却不受银行托管,方便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募集资金挪作他用,并形成资金池。

注: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2、公开宣传、虚假宣传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但上述爆雷的私募基金在进行宣传推介的时候,却是打着宣传企业品牌的幌子夹带私货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有的是通过冠明某项目后以广告的方式推介旗下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有的是在网络上进行公开宣传,或是举办宣讲会、高端沙龙等向投资人大肆推荐旗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或是理财师以口口相传的传统方式向身边的熟人进行推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早已明确规定不得向投资人进行公开宣传。

       爆雷的私募基金向投资人虚假宣传项目的通常做法是,第一,将旗下的一些项目进行过度包装,宣传成优质资产,以产生较高的回报率吸引投资人;第二,利用国家信用为其背书,例如参与政府的PPP项目、与政府或其他大型国企合作;第三,虚构项目,用募集资金赎楼、投资旅游地产等;第四,向投资人宣传该项目有担保方为其投资运营提供担保,实际上此担保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通过关联方担保的方式实现自融。

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3、未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

      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较大,因此监管机构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设定了较高的投资门槛,不论是对起投金额还是投资人的资产收入证明的要求,同时规定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必须要对投资人进行合格投资者认定,具体包括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还需提供合格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等,以确保投资人具有抗风险能力。

      但是,在私募机构向投资人募集资金时,上述爆雷机构多数并未做合格投资人认定,只要投资人给钱在他们眼里已然合格,置法规的明确规定于不顾。有的理财师在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明知投资人不符合合格投资人的条件仍向其推介产品,投资人面对高额的投资收益但自有资金不足,于是通过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投资私募,一旦私募机构发生爆雷这些投资人将无法承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注: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2、《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4、承诺收益

      投资与生俱来的属性即风险,法律法规也明确禁止不能实行刚性兑付,但在我国的私募投资市场上多数私募机构都是通过向投资人以承诺收益、保本保息的方式向投资人宣传,只有这样才能从市场中源源不断的募集资金。在法规禁止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往往不会出现收益承诺的文字,私募机构通常通过私下向投资人出具说明或承诺的方式向投资人承诺收益,或是基于投资人对理财师的信任,以理财师口头承诺的方式完成收益的约定。

注: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2、《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十九。

 

5、拆分私募基金产品金额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机构不能通过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将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或是明知投资人不符合合格投资标准(不能提供合格的资产证明)而向其销售私募产品。通过了解爆雷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发现,很多投资人当初购买私募产品一是基于对理财师的信任,二是被私募基金较高的收益率所吸引,本身不具备购买私募产品的资质,但却通过向亲朋好友借钱、贷款或是让理财师帮忙拼凑100万购买私募基金,三是通过理财师的帮助,如将100万的产品进行拆分由两个投资人共同按份持有。

注: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6、代投资人签署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投资应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对投资事项会进行明确约定。然而由于一些投资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有的是直接打款就完成了整个申购,并未见基金合同,更无从谈起知悉应该对其所做的风险揭示,以及产品的具体投向,底层资产的披露等内容。投资人单靠理财师的宣传推介或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品牌的信任就将数额较大的投资款打到基金的募集账户,到最后发现基金合同有的是理财师代为签字,有的连基金合同都找不到。到了维权阶段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时,却束手无策。

 

7、 通过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

      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私募基金外,只有取得私募基金销售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可以代销私募基金,但因为私募基金销售牌照取得非常困难,私募机构为了缓解资金压力,也通常会委托不具有第三方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公司代为销售私募产品来募集资金。

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二)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1、 借新还旧的运作模式

      爆雷的私募机构中有的是股权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上其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在5至10年左右,但因我国私募投资市场的特殊性,投资人往往不愿意持有私募基金产品较长期限,其更倾向于购买短期的私募产品,因此,往往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则会拆分产品期限,与投资人签订1至2年的投资期,同时通过期限错配不停募集资金,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将先进投资人兑付实现退出,最为典型的就是目前仍在运作的开放式私募基金,因其可以分期募集资金,于是可以通过下一期募集的资金将先到期的投资人兑付。

      由于2018年阜兴系私募的爆雷,所涉金额巨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投资人向托管阜兴系私募产品的上海银行要求兑付补偿投资人损失,于是,从2018年开始各家托管银行对于私募基金的托管要求开始提高,例如,有的银行对于开放式基金同意分期募集,但要求退出时是等比例兑付投资人,尽量避免以后进来的投资人的资金兑付前期投资人的情况发生,对于开放式的私募基金在中基协的备案也变得越来越难。

 

2、挪用资金的常见情形

      在私募基金投资中,常见的挪用资金的形式如下:

    (1)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2)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资金投向虚构的项目;

    (3)投资与关联方合作的项目,通过做高交易成本的方式将资金挪出;

    (4)投资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项目;

      上述几种情况实质都是将募集的资金直接挪作他用实现自融,同时也形成了资金池,方便了违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随时调配资金,以维持整个公司在短期内的正常运转,而这种行为若一开始就抱着非法占用投资人资金的主观故意,并也实施了非法占用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由于投资虚假标的,挪用资金,已经形成了资金缺口,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项目不能正常回款,投资人投资期限届满要退出,市场募集资金速度减缓,都将非常容易导致私募基金资金链断裂,实现爆雷。

      私募基金爆雷后,由于是虚构的投资项目,无对标的底层资产,若想以物抵债实现减少投资损失,实际操作中将非常困难;或是将从投资人处募集的资金通过向关联方、实控人转移并挥霍,要想全部追回投资人的资金也非易事。

 

3、 未进行信息披露

      通过调查,爆雷的私募基金投资人多数称其在投资私募基金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投资人每季度披露基金的运营情况,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套用模板每季度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几乎一致或是披露虚假数据给投资人,由此造成投资人在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并不了解其资金的真实去向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被蒙在鼓里,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四、 私募基金的监管


(一)私募基金的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对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基协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二)私募基金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起步较晚,法律监管方面也是在近几年才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纵观我国目前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有,第一层级的法律,也是仅有的一部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的法律,即《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层级,是有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层级,则是在直接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但却效力最低的由中基协出具的行业规定,同时还包括不定期出具的针对私募基金所出现的问题作出的一系列监管问答等。

      在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诸多的投资人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登记取得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同时其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也在中基协完成了备案就认为该私募产品合法合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中基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中基协更多的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因此,投资人对此引起特别注意。

 



五、投资建议

      风险是投资与生俱来的属性,私募基金投资由于其高回报的特征往往也伴随着高风险,因此,私募基金投资人应对投资可能获得高收益也可能面临损失的风险形成正确的认识。其次,投资人在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应做到不轻信理财师的宣传,参考上述私募基金在募集过程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从各个维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拟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进行综合分析考量,选择具有较强风控合规能力,真正在做投资的私募机构,做到审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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