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系列之七——新冠病毒疫情防治期间涉及政府临时征用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

更新时间:2020-02-05 13:46:14

​​       1月29日上午,西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决定自即日起,全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截至29日,中国内地31个省区市均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

为防治新冠病毒疫情扩散,各地政府针对不同实际情况,采取了多种防治措施。其中,部分地方政府为做好与病毒感染者接触人员的隔离观察工作,临时征用辖区酒店等场所,本文即对政府处置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采取的临时征用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分析。

 

一、政府采取临时征用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二、被征用主体常见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政府作出的应急征用令具有强制性,被征用主体拒不执行将承担法律责任

疫情防治期间,政府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作出的应急征用决定、命令,具有公共目的性、法定性、强制性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属于I级响应的紧急状态。所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命令及决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情形,如果拒不执行将被认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处罚。

      在广东地区,《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征用主体拒不执行政府作出的应急征用令时,政府有权依法强制征用,被征用主体还需承担拒不执行的相应法律责任。疫情如战情,在全民防治疫情的形势下,我们每个人都应听从政府的指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被征用的场所涉及的租赁合同及补偿对象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因此,在政府临时征用结束后,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向政府确定的补偿单位申请补偿,那么涉及租赁的财物,租赁关系当如何处理,补偿对象如何确定,笔者在此以某酒店为例作出如下分析:

1.除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情形外,民事租赁关系一般不受政府临时征用行为影响,租赁合同可继续正常履行

      酒店经营场地如系租赁而来,酒店与出租方之间成立租赁关系,受相关民事法律调整,而政府作出的临时征用决定,属于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无明确法律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并不会直接影响酒店与出租方之间成立的民事租赁关系。因此,政府可依法直接向酒店作出临时征用决定,酒店与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继续保持正常租赁关系。政府临时征用期限到期后,由酒店作为申请人向政府确定的补偿单位申请补偿。

      2.临时征用期间,酒店与出租方终止租赁关系的处理

      (1)在政府对酒店作出临时征用决定前,如酒店与出租方约定的租赁关系终止时间恰好在政府临时征用期间的,为避免纠纷,应事先将此情况告知政府,可由酒店与出租方共同作为被征用主体,按实际损失情况分别申请补偿,或由酒店与出租方自行约定变更租赁关系终止时间后另行确定被征用主体。但无论作何处理,酒店或出租方都应积极配合政府的征用工作安排。

      (2)在政府对酒店作出临时征用决定后,临时征用期间内,酒店与出租方解除租赁关系的,酒店不得对被征用的酒店的场地、设备、设施等财物擅自进行搬离,出租方亦不得干扰政府的临时征用工作,补偿方面原则上仍应以酒店作为补偿对象,出租方可就租赁关系终止后的占用费用等损失与酒店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循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3.对于补偿的费用的分配,出租方与被征用主体存在明确约定的,由被征用主体自行与出租方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临时征用的补偿单位、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补偿申请程序

      对于临时征用的补偿单位、补偿标准及补偿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均未作出具体规定,本文以广东地区为例,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1.补偿单位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按照“谁实施应急征用、谁确定补偿单位”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确定应急补偿单位。因此,补偿单位应当以作出临时征用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部门为准。

       2.补偿方式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急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可在与受偿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3.补偿标准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对于可原样返还的,应参照本行政区域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给予被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租金补偿。

       对于因被征用或因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导致毁损、灭失的财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财产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按必要维修费用支出并综合考虑财产保险等因素确定。

     (二)财产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和保险赔偿金等因素后确定。

       另外,因新冠病毒存在可传染性,对征用财物的返还政府部门还应进行消毒处理,以防再次使用时导致病毒传染。

       4.补偿申请程序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受偿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补偿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补偿单位书面提出应急补偿要求。逾期未提出补偿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受偿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应急处置征用令、征用财产清单、财产返还情况、财产损毁或灭失情况、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补偿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作者:陈锦,法学学士,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研于办理政府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及土地整备工作。曾于2017年担任原光明新区法制办驻点服务律师,于2019年担任光明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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