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宗旨】为了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中所称的印章包括律师事务所公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本所依法刻制印章。
第三条 【印章保管】本所公章、业务专用章由行政经理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行政经理外出时,应当将印章交予高级合伙人保管。
印章应当妥善保管,下班应当锁入保险柜内。
第四条 【印章外带】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将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借用签批单”,经本所主任或分管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方可带出。
第五条 【用印登记审批】本所人员申请用印的,应当事先在本所OA办公系统进行登记,并提交电子文档存档,无法提交电子文档的,用印后存留盖章文本复印件存档。
因特殊情况需要预借盖章空白文书的,借用人应当在借用后15天内核销,每人预借空白文书不得超过三份。
本所人员申请基于律师委托业务、所务管理以外的证明、文书资料用印的,应当经本所主任或者分管执行合伙人批准。
第六条 【异常报告】若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失窃或者遗失,保管人应当立即报告本所主任或分管执行合伙人,及时处理。
第七条 【盖章】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用印时间与落款时间一致;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需用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或者骑缝章。
第八条 【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申请,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拒绝盖印,并报告本所主任或者分管执行合伙人处理。
第九条 【处罚】印章保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由执行合伙人会议对其作出处理。
第十条 【生效】本规定由合伙人会议通过生效。
第十一条 【解释】本规定由执行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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