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应坚持党建引领,践行为民宗旨,鼓励志愿奉献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四条 公益法律服务主要形式包括:

(一)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二)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为城乡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三)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担任普法志愿者、法制辅导员等;

(四)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五)参与法治扶贫活动,到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担任志愿律师。

(六)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

(七)提供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志愿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八)参与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公益服务;

(九)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论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为公益法律服务提供赞助或支持;

(十一)从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第六条 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

第七条 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要突出服务重点,围绕满足群众基本法律需求,优先为城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第八条 积极组织律师参与援藏律师团、“1+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活动,打造公益法律服务品牌。

第九条 督促、指导、鼓励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条 支持律师自主选择与其专业特长、实践经验等相适应的服务内容和方式,调动律师参与积极性。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方式、工作条件等进行约定,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法律服务业务技能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理论研究。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本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升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在活动时间、经费场地、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十四条 本所建立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台账,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 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以及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列入律师年度考核内容。本所将以团队为单位对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各团队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总时间或案件总数不得少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任务数(总时间或案件总数等于团队律师人数乘以单个律师任务数)。

第十六条 本所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奖励,并将公益法律服务作为评先评优和律协任职的重要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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