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在网络上传出,一石激起千层浪。该《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对存量基本合规机构后续备案试点工作作了相关的规定。虽然目前无法确定该《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后续是否会由权威部门发布,是否属于顶层设计目前不好妄下结论,但该《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已在业界引起了激烈讨论。宝城律师经过认真研究,结合目前网贷机构的清退环境以及相关的监管法规,对该方案解读如下:
一 关于《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制定背景的解读
首先,工作方案必然是应按照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政策,在稳妥有序处置风险隐患,引导P2P平台良性清退工作的原则和背景下作出。在国家对网贷机构进行全行业治理的大背景下,对网贷机构进行良性清退的大前提不变。
其次,登记备案试点不等于网贷机构无需进行清退。《备案试点工作方案》是在良性清退大前提下提出的试点工作方案,是对通过“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检验的优质网贷机构进行备案登记,让其持牌经营,回归信息中介本源。只有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网贷机构可以进入观察期,如观察期发现不符合的仍要通过清退、转型、并购等方式退出网贷行业。
再次,该方案是试点方案,也就是小区域范围内对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处置方式进行尝试,积累经验。但日后如何变动、最终走势如何均处于未确定状态。
二 关于拟备案网贷机构合规备案条件的解读
《备案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备案的平台应当满足的条件有十一项之多,内容涵盖区域级别划分、资金要求、股东审查等各方面,全面且严苛。
条件一、严格划分网贷机构类别。根据方案,从经营范围看今后网贷机构只两类,一是单一省级,另一是全国范围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无论其经营地、新增撮合业务的出借人、借款人须同网贷机构注册地保持在同一省级(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区域,排除跨区经营。全国经营机构是指任一出借人或借款人、网贷机构经营地与网贷机构注册地不在同一省级区域。
《备案试点工作方案》严格区分网贷机构类别,目的在于要求拟备案登记的机构明确经营范围,以限制风险的范围及明确监管机构。对于拟备案单一区域经营的机构,限定经营业务区域无疑能将风险及影响限缩在一定范围,同时也能明确监管的部门单位,保障监管的的精确性。此外,方案要求拟备案单一区域经营的机构在在18个月内对跨省级区域存量业务进行逐步整改清零,可以有效降低跨区域风险隐患。而对于拟进行全国区域经营备案的机构,备案要求更高,监管则更加严格。
条件二、充实网贷机构注册资本金。方案规定,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全国经营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上述注册资本,拟备案机构需在6个月内补足,且资本金需为股东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在《备案试点工作方案》之前,不同于金融牌照行业须实缴资金的要求,网贷机构并没有注册资本实缴的硬性规定。本次的《备案试点工作方案》无疑是将网贷机构与金融牌照行业“接轨”,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网贷机构的准入门槛,拟备案全国区域的网贷机构要求甚至高于消费金融牌照的3个亿实缴资本。这么做的好处无疑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备案机构在资金方面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将欠缺实力的风险平台排除在外。但该实缴注册资本是否合理,能否为市场所接受尚待商榷。对于处于观望阶段的网贷机构,应当合理评估自身实力,不盲目乐观。
条件三、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l%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全国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撮合业务余额3%的固定比例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在此之前的监管《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出于网贷机构属于平台信息中介定位的考虑,同时为了打破出借人的刚兑预期,监管层并不鼓励平台提取风险准备金,而是希望平台通过引入保险、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备案试点工作方案》无疑在这方面进行了突破。
条件四、设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根据方案,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应当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3%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国经营机构应当按每一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6%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用于在借款人出现信用风险等情形下,部分弥补对应出借人的本金损失,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有)另行主张。
须明确,出借人风险补偿金与一般风险准备金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一般风险准备金主要是先行支付出借人由于P2P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或自融等原因时造成的损失;而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则是用于弥补出借人在出现信用风险时的本金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网贷机构有权在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的使用额度内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这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贷机构直接向借款人追偿的法律障碍。在此之前,由于网贷机构的定位属于平台信息中介,其并不直接参与到借款关系中,因此如要网贷机构统一向逾期的借款人追偿,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网贷机构处在“出师无名”的尴尬境地。而根据该方案,起码网贷机构风险补偿金的额度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具有了依据。
条件五、增强网贷机构股东信息审查。这一条件加大股东准入门槛,要求甚高。审查区分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
针对法人而言:第一、网贷机构法人股东应当满足连续经营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无失信记录和纳税惩罚记录;第二、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第三、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的要求,且法人股东应为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第四、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已直接或通过关联方间接控制一家网贷机构的法人机构不得作为网贷机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针对自然人而言,对征信良好的要求,不仅仅是自然人股东本身,还拓展到其配偶:第一、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良好的品行、声誉;第三、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个人或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且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已直接或通过关联方间接控制一家网贷机构、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自然人不得作为网贷机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条件六、完善网贷机构高管管理。对于网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征信要求颇高,和自然人股东一样,除本人之外,配偶的征信记录也应良好,高管如果存在方案中罗列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其从业资格一票否决。
从该条件来看,《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已充分考虑到网贷机构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配偶等利害关系人违规经营的情况,并作出了相应的限制,但仅穿透至配偶,覆盖范围偏窄。建议参照公司法高管忠诚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将限制范围拓展至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
条件七、完善网贷机构公司治理制度。《备案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网贷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自身的风险隔离制度、机构治理制度、风险退出制度。
条件八、规范网贷机构创新业务发展。该条件对网贷机构的业务经营进行了多项限制,包括:禁止通过债权转让模式拆分债权、进行期限错配;禁止通过债权转让变相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禁止由自身或关联方承接出借人转让的债权;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变相承诺债权转让成功;限制同一网贷平台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次数(不得超过3次);禁止网贷平台的出借人之间进行债权转让;禁止开展自动投标及其他委托投标业务;限制增信服务的机构的范围;要求网贷机构第三方增信机构关键信息予以披露;禁止核心业务外包;禁止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禁止网贷机构兜底信用风险等。
通过上述多项的业务禁止、限制、要求,《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力求将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平台的本位,明确网贷机构不得越界参与金融信贷业务。
条件九、禁止网贷机构交易主体。严格禁止关系交易,不得为网贷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网贷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发布融资标的。
该条件是对禁止网贷机构自融的重申和强调。与之前的监管《备案试点工作方案》一样,自融是网贷机构绝对禁止的雷区。
条件十、加强网贷机构投资者保护。网贷机构有义务对出借人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并设定自然人出借人限额,超出限额的,网贷机构应当要求提供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证明。
其中,要求出借人提供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证明这一规定意味着,监管层面不仅提高了网贷机构的门槛,还提高了出借人的门槛。要求提供金融资产证明,相当于强制出借人对自己的资金实力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视,从而有效降低盲目投资的风险。
条件十一、统一网贷机构注册名称及经营范围。
三 备案监管的几个阶段
根据《备案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备案审批工作区分单一审计网贷机构及全国范围网贷机构分别由不同部门单位负责。其中,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机构由网贷机构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及日常监管。全国经营的网贷机构经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当地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核,共同提出备案意见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评估后,由网贷机构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管。
备案登记及监管工作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网贷机构须经行政检查基本合格。第二阶段合格的网贷机构须将业务全量接入银行存管系统、实时数据接入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第三阶段,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进入观察期。观察期结束,进入第四阶段,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
可以看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不仅准入门槛高,审查标准全面,并且审查程序相当严格。只有经过四个阶段检验达标,才能予以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观察期至备案完成期间仍为专项整治期间,按照专项整治期间组织安排落实监管职责。未纳入观察期或观察期内无法达到备案要求的网贷机构,仍应在各省级政府领导下,由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对其分类处置。即备案登记仍然属于网贷机构专项整治的内容,符合条件纳入观察期的机构仍应遵照专项整治的各项监管规定,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机构更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良性清退。
四 解读总结
“
1、网贷机构全行业治理、出清是大前提,不可能动摇;
2、备案的条件有十一项,数量多,标准高,要求严,而且十一项条件均要满足,缺一不可,如此高门槛,由此可预见,能获得备案准入,从而合规经营的网贷机构比率甚小。除此,准入的审批程序颇为严格,网贷机构应当对自身情况进行合理评估,不应盲目乐观。对于明显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尽早清退才是上策。
3、《备案工作试点方案》目前未经任何的主管部门确认,是否能被批准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4、对于网贷机构而言,目前当务之急是尽快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清退。对于优质且希望继续经营的平台,应在清退过程中进行整治、完善,以备日后在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情况下,重新准入。
”
以上解读,仅为笔者见解,欢迎斧正。
Copyright © 2019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verd 【后台管理】 粤ICP备20031805号 百度统计